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國立苑裡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向本院陳報有無開立本件工程款之統一發票。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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