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92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部分因漏未更正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所載有關被告持有毒品之內容,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附表:
┌───────────────────┬────────────────────────────┐│原判決記載│更正後記載│├───────────────────┼────────────────────────────┤│一、本件除證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一、本件除於事實欄第四行:「(內含磚紅色圓形錠劑壹顆、檢││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73965號毒品鑑│出甲基安非他命、粉紅色圓形錠劑壹顆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定書」應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MDMA、MDA成分」應更正為:「(內含『粉紅色』圓形錠││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73967號毒│劑壹顆、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磚紅色』圓形錠劑檢出甲安││品鑑定書」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非他命、MDMA、MDA成分」及證據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73965號毒品鑑定書」應更正為││附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973967號│││毒品鑑定書」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