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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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月11日將其收押,復因被告執行他案確定判決,乃自同年6月9日起撤銷羈押。嗣因被告已執行他案確定判決完畢,經本院於97年9月30日同以上開理由,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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