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告 翁瑞和明達汽車材料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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