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九一)院 田文公 字第一一0八四號函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關於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加徵原訂額數十分之一。準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叁拾叁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