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榮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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