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九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玖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訴外人翁 黃盆 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四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止,以及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七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止,上開二筆借款利息皆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借款利率並隨同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調整,另於原告重新核算放款利率加碼標準之加碼碼數後,即於次日繳息日起調整上開加碼標準,且均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 翁黃盆 就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之四百二十萬元借款,僅繳息至九十年四月八日,就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之七十萬元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均即未按期繳納利息,現尚積欠原告本金四百九十萬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欠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二紙、查詢單四紙、通告三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翁黃盆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向原告借款四百二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止,以及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七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止,上開二筆借款利息皆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三計算,借款利率並隨同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調整,另於原告重新核算放款利率加碼標準之加碼碼數後,於次日繳息日起調整上開加碼標準,且均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翁黃盆就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之四百二十萬元借款,僅繳息至九十年四月八日,就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之七十萬元借款,僅繳息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均即未按期繳納利息,現尚積欠原告本金四百九十萬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二紙、查詢單四紙、通告三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四百九十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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