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七二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楊國強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蔡世祺法官劉煌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