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九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七││壹│伍佰零壹││└─┴───────────────┴──────────────┴────┴───┴────┴───┘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