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二七號
聲請人 黃美祺台北市私立康庭老人養護所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北市私立康庭老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壹萬柒仟 陸佰元 │WT0三七三七六││││養護所黃美祺│貿分行│││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