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
現另案於國防部新店監獄執行中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三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