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七七號
聲請人凌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利 訴訟代理人 潘建億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柒仟捌佰伍拾元│#0000000││││ 陳河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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