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桃園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民事起訴狀係以桃園農田水利會(全銜似有誤)為被告,未據陳報法定代理人,同月二十二日民事追加起訴狀亦同;又同年三月二十四日民事聲明狀同之,併追加丁○為被告。迄同年十月十七日民事聲明狀則改以丙○○為被告,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民事聲明狀復改列丙○○、乙○○為被告,前後不一,是應補正確定之被告姓名暨其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歷次書狀之訴訟標的忽而追加,忽而變更,莫衷一是,亦應一併補正最近主張之聲明,俾核定應補正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