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一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至受刑人僅得請求上述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十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七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以九十二年桃判字第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在案。聲請人上開犯行既係判決確定前所犯,爰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聲請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前述四罪即便合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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