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46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再審,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之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依法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