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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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送達代相對人甲○○
乙○○戊○○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之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T40~F0附:
┌──────────────────────┐│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一、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叁佰玖拾肆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貳佰零肆元│├───────────┼──────────┤│合計│貳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