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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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6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賴錦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4月8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
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炫金卡契約書」,訂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炫金
卡申請書、帳務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
,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