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
原   告  賴秀梅
被   告  蘇維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路順昌
巷89弄13號其住處前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如附表所示之不
雅言語(皆台語發音)高聲辱罵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為證,且被告因辱罵原告觸
犯公然侮辱罪行,亦經本院前開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80
日確定,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核閱無誤。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且遲於同日下午始具狀由本院收發室收件,本院自無
從於辯論終結前審酌,其狀載內容亦不否認其過於衝動、口
不擇言、自認不該等情),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認原
告之主張自堪信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
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
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開時地,公然
以前揭粗鄙之言詞辱罵原告,自足以生損害原告之名譽權,
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堪可認定,是原告依上開規定
請求賠償損害即屬有據,此不因被告受刑事制裁與否而有不
同。爰審酌被告於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粗鄙言語辱罵原
告之加害情節、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參照見本院言
詞辯論筆錄及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資料)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慰藉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2萬元為
適當。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慰撫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具狀所述亦遭原告辱罵及毆傷,縱屬實在,亦非得據為抵銷
之原因(參見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
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併此敘明。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據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即裁判費)由兩造負擔如主文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辱罵之言詞內容│
├───┼──────┼───────────────┤
│1│99年9月21│「幹你娘」、「討客兄」、「壞梨│
││日晚間10時│子假蘋果」│
││許││
├───┼──────┼───────────────┤
│2│99年11月25日│「大肥隻」、「生憨子」、「垃圾│
││下午3時許│隻」、「幹」、「妳翻雞巴還要翻│
│││半天」、「臭雞巴」、「壞梨子假│
│││蘋果」│
├───┼──────┼───────────────┤
││99年12月24│「大肥隻」、「生憨子」、「妳沒│
│3│日下午7時41│有雞巴嗎」、「哭爸,妳沒有老爸│
││分許│嗎」、「幹妳老師」、「妳肥成這│
│││樣有看到妳的大雞巴嗎」、「妳自│
│││己彎下來妳有辦法看到毛嗎」、「│
│││骯髒人」、「瘋雞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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