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趙威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萍 即金杭州湯包館、 吳熙琳 即興杭州
湯包館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年八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