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王平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28元及如附表一與附表二所示各期逾期
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
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附表一:
┌──┬──────┬────┬────────┬───────┐
│編號│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1│98年1月1日至│1080元│99年4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
││98年12月31日│││5,最高以欠額│
├──┼──────┼────┼────────┤之百分之30為限│
│2│99年1月1日至│1080元│100年4月1日│核計。│
││99年12月31日││││
└──┴──────┴────┴────────┴───────┘
附表二:
┌──┬──────┬────┬────────┬───────┐
│編號│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1│98年1月1日至│684元│99年5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之│
││98年12月31日│││5,最高以欠額│
├──┼──────┼────┼────────┤之百分之30為限│
│2│99年1月1日至│684元│100年4月1日│核計。│
││99年12月31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