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柯瑞玉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0
年8月25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000363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瑞玉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700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柯瑞玉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100年8月23日11時40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關係人 陳明義 (即媒介)於警訊之供述及證人
即男客 林錫忠 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現場照
片等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已使用過保險套1個、未使用過保險套11個、交易
所得新台幣700元、鑰匙2把、監視器主機1臺及監視器鏡
頭4個。
(四)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後,為警於100年8月23
日1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查獲
。
三、扣案之新台幣700元,係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業據被
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2項前段沒
入之。扣案之使用過保險套1個,非被移送人所有,爰不為
沒入之諭知。至剩餘扣案之未使用過保險套11個、鑰匙2把
、監視器主機1臺、監視器鏡頭4個則與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無涉,爰不另為沒入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