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多次傳喚及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如玲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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