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94年度易字第8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