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本院,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足稽。本院為求慎重,乃指派書記官於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以電話詢問告訴人撤回本件刑事告訴之真意,復經告訴人確認無訛,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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