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甲○○被告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台中縣豐原市○○○段○○○○號及同段784之1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重測前為上南坑段159之12地號土地,且當時即已設定系爭地上權,並註明年租新台幣2,000元,而重測後葫蘆墩段784地號土地,再分割出同段784之1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上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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