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5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發還土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5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嘉義縣東石鄉公所代表人 李流宋 鄉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發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上午11時於本院台南庭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第二庭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