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7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王淑梅
       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7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16日上午9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3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王淑梅於民國96年1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陳玉蘭向原告陸續借款本金計新臺幣194,212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借款人於98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9年7月1日開始還款
。詎被告自100年9月30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其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
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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