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32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馨儀 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372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