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交簡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六交簡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振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欄「本件證據...」更
正為「本件證據、所犯罪名及法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惟該漏寫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條,裁定補充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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