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7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劉裕陞
       劉邱蓮瑩
       劉宣譿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7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0月16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3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劉宣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志明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裕
陞、劉邱蓮瑩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劉宣譿於繼承被繼承人劉
志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裕陞、劉邱蓮瑩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劉裕陞於民國96年1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劉邱蓮瑩、訴外人劉志明向原告陸續借款本金
計新臺幣157,586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
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
日為開始償還期,而借款人於98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9年
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0年1月31日起即不為清償
,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又訴外人劉志明已於100年6月28日死亡,被告劉宣譿為
其繼承人,復未於期限內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劉志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裕陞、劉邱蓮瑩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
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
收息記錄查詢單、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函、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
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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