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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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412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伍佰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原告陳報減少之土地面積31㎡=26
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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