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5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按月於如附表所示應付會款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叁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2月5日參加原告召
集之互助會,期間自96年2月5日起至98年2月5日止含會首共
28會,每月會款20000元,被告參加1會,並且於96年2月5日
標得會款。另被告以訴外人 高材盛 名義於96年5月5日標得會
款,又以訴外人 陳美維 名義於96年8月5日標得會款。詎被告
自96年12月5日起未按時繳交會款,至97年11月5日止積欠會
款共計589300(7300+60000+60000+60000+40000+
47000+46900+48100+50000+60000+60000+00000-
00000=589300)元,被告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拒
絕給付已到期會款之情事甚明,故就未到期部分,原告亦有
預為請求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之規定,就未到期
之部分,提起將來給付之訴。為此本於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會單、收受會款之匯款單、原告
存摺簿明細、標會會款細目電郵、被告欠繳會款金額細目等
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
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二、按「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
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
,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
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7第2
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互助會自96年2月5日起會
,自有民法債編第709條之1以下規定之適用,被告參加互助
會而有會款合計589300元未繳納,原告已代墊完畢等情,已
如上述,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會款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9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三、另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
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自96年12
月5日起未按時繳交會款,原告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已到期即96年12月至97年11月之會款589300元,並以
預期被告對將來到期之給付(即97年12月至98年2月共計
240000元)亦不可能按期為之,有預先請求之必要,原告自
得請求被告履行,並為將來給付之請求,然僅得請求被告於
各期會款到期時給付(詳如附表所示)。
四、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金額之會款,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許曉琪
附表:
┌──┬─────┬──────┬──────┐
│編號│開標日│應付會款日│金額│
├──┼─────┼──────┼──────┤
│1│97.12.05│97.12.07│6萬元│
│││││
├──┼─────┼──────┼──────┤
│2│98.01.05│98.01.07│6萬元│
│││││
├──┼─────┼──────┼──────┤
│3│98.02.05│98.02.07│6萬元│
│││││
├──┼─────┼──────┼──────┤
│4│98.02.12│98.02.14│6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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