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773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