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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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新雅(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47、8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11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COVID-19),本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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