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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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家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13341、15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家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著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3、6、7、11、14、15、20、21所示財物而未得逞;又竊取如附表編號2、4、5、8至10、12、13、16、17、18、19、22至25所示財物得手(各次竊盜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竊得物品,均詳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

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葛泊倫柳美麗 、葛泊倫、 江鎮宇詹益昌 於警詢之證述,雖屬審判外之陳述,然檢察官、被告劉家瑋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欄所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前揭犯罪事實,均可認定。

㈡起訴書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5、8、9、10、12、13、16、17、18、20、21、22、23、24、25各次所為,均同時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壞其他安全設備之加重要件。然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建築物或防衛建築物而設之安全設備,而被告所破壞附表編號4、5、8、9、10、12、13、16、17、18、20、21之香油錢箱之鎖頭、附表編號22、23、24、25之兌幣機及鎖頭,

  雖具有防閑功能,惟與上開竊盜罪之加重條件所指之「安全設備」含義尚屬有間,殊難遽以毀壞其他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罪名相繩(85年度台非第313號判決同此意旨)。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容有誤會,惟此僅屬加重條件之變更,本院仍得予以審判,且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

㈢綜上,被告前揭犯行,均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被告為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3、6、7、11、14、15、19所示竊盜犯行時,均係以破壞大門門鎖後,啟門入內行竊,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6、7、11、14、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4、5、8、9、13、16、17、18、23、2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之毀損罪(毀損香油錢箱鎖頭部分);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0、21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2、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之毀損罪(毀損兌幣機及鎖頭部分)。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0、22、25所為,係分別以損壞香油錢箱鎖頭、兌幣機及鎖頭之手段,達成竊盜之目的,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㈢起訴書就被告附表編號10犯行,雖未論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已有載明,並與已載明之竊盜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已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無礙被告之防禦。

 ㈣就附表編號1、3、6、7、11、14、15、20、21部分,被告已著手行竊未能得逞,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貪圖不法利益,為本案各次犯行,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欠缺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並兼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各次犯行之行為態樣、所竊取金錢之金額,暨被告自陳係高中肄業學歷,工作是做工,未婚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罪質相同,行為時間間隔不長,行為態樣、手段大部分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就犯罪事實附表編號2、4、5、8、9、10、12、13、16、17、18、19、22、23、24、25所竊得之金錢,為其犯罪所得,且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前揭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雖一度辯稱:附表編號8竊得之現金300元,已於111年4月14日另案經警現行犯逮捕後扣押云云。然被告於111年4月14日另案經警扣押之現金,係另案被害人 周明仕 遭竊之財物,本案附表編號8竊得之現金並未於111年4月14日經警另案扣押,此綜觀卷附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66、904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11年5月12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5、225頁),被告前揭所陳,尚難遽採,併此指明。 

 ⒉被告持以行竊之油壓剪1支,係其所有供附表編號1至20、24、25犯行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各該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依序用以為附表編號21、22、23犯行使用之鐵撬、剪刀、一字螺絲起子、短把鐵撬,均未據扣案,且此等工具並非難以取得之物,倘予宣告沒收,耗損後續資源,對刑罰之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助益甚微,對被告之不法、罪責評價亦不生重大影響,認無刑法上重要性,是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為附表編號3、6、7犯行時,並基於毀損之犯意,破壞廟門上之鎖頭,此部分另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壞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竊盜,係以毀壞門扇、牆垣、其他安全設備為其加重條件,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而為實質上一罪,自無另成立毀損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判決同此要旨)。被告為附表編號3、6、7犯行所破壞之鎖,係附加於門上之鎖,此觀諸卷附現場照片可明(依序見7109號卷第39頁反面、40頁;7843號卷第16頁及反面;8048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是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自無成立毀損罪之餘地。檢察官所認尚有未洽,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各該編號之加重竊盜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惠嬌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證據

主文

1

賴錫南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3日3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00號之「福德祠」,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剪斷白鐵門上鎖頭、白鐵門內側香油錢箱鎖頭(毀損鎖頭部分,未據提出告訴),後因香油錢箱內僅有些許硬幣,遂放棄離開而未得逞。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7109號偵卷第7頁反面至8頁、他卷第237頁及反面)

②賴錫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11至12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17至18頁反面)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21頁及反面)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7109號偵卷第19至20頁反面)

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照片(見7109號偵卷第22至24、54頁)

⑦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109號偵卷26至29頁、第37、38頁)

⑧溪湖分局偵辦劉家瑋涉嫌竊盜案路線圖(見7109號偵卷第42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柒月。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2

鐘朝威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3日3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鄉○○○路000號「福德宮」後方之貨櫃屋,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先破壞貨櫃屋之門鎖開啟進入後,再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其內之新臺幣1,000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7109號偵卷第8至9頁、他卷第237頁反面至238頁)

②鐘朝威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13至14頁反面、13341號偵卷第54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17至18頁反面)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21頁及反面)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7109號偵卷第19至20頁反面)

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照片(見7109號偵卷第22至24、54頁)

⑦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109號偵卷30至33頁、第39至40頁反面)

⑧溪湖分局偵辦劉家瑋涉嫌竊盜案路線圖(見7109號偵卷第42頁)

⑨福德宮收支表(見13341號偵卷第58至63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3

蕭家榮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3日4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明聖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破壞廟門上之鎖頭開啟進入後,欲竊取香油錢箱內之香油錢,然因該香油錢箱是以鑰匙開啟,劉家瑋嘗試用可供兇器使用之鐵鉤勾取其內香油錢未果而未得逞。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7109號偵卷第9頁及反面、他卷第238頁)

②蕭家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15至16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17至18頁反面)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109號偵卷第21頁及反面)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7109號偵卷第19至20頁反面)

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照片(見7109號偵卷第22至24、54頁)

⑦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109號偵卷34至36頁、第41頁及反面)

⑧溪湖分局偵辦劉家瑋涉嫌竊盜案路線圖(見7109號偵卷第42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4

黃文雅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於111年3月29日5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芳苑鄉仁愛路旁產業道路之「盧禎祠」,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其內新臺幣2,000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7306號偵卷第5至6頁反面、他卷第238頁及反面)

②黃文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306號偵卷第14至15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306號偵卷第7至9頁)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306號偵卷第12至13頁反面)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7306號偵卷第10至11頁反面)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7306號偵卷第30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7306號偵卷第19、20頁)

⑧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306號偵卷第16至17頁、第21至29頁)

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照片(見7109號偵卷第22至24、54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5

黃文雅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2日4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芳苑鄉仁愛路旁之「福德祠」,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新臺幣4,000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7482號偵卷第5至6頁反面、他卷第238頁反面)

②黃文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482號偵卷第12至13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482號偵卷第7至9頁)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482號偵卷第14至15頁反面)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7482號偵卷第10至11頁反面)

⑥MDX-0573號重機車行經路線(見7482號偵卷第第17頁)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7482號偵卷第27頁)

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482號偵卷第18至26頁)

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照片(見7109號偵卷第22至24、54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6

蔡淑貞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8日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霖興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先破壞廟門上之鎖頭開啟進入後,著手翻尋財物欲竊取之,然未尋得任何財物而未得逞。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7843號偵卷第5至7頁、他卷第238頁反面至239頁)

②蔡淑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843號偵卷第14至15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7843號偵卷第8至9頁反面)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7843號偵卷第10至13頁)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7843號偵卷第40頁)

⑥現場、查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7843號偵卷第16至17頁、第26至28頁、第17至25頁反面)

⑦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7843號偵卷第39頁)

⑧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照片(見7109號偵卷第22至24、54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7

蕭家榮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8日1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明聖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先破壞廟門上之鎖頭,開啟進入後,欲竊取香油錢箱內之香油錢,然因其未能以油壓剪撬開香油錢箱而未得逞。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8048號偵卷第5至6頁反面、他卷第239頁)

②蕭家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8048號偵卷第7至8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8048號偵卷第9至10頁)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8048號偵卷第13頁及反面)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8048號偵卷第11至12頁反面)

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8048號偵卷第23頁)

⑦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8048號偵卷第18至22頁反面)

⑧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8048號偵卷第14至1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8

林文卿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14日0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和美鎮彰新路5段與和頭路口旁之「福德祠」,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2個,開啟香油錢箱,竊得其內新臺幣300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8409號偵卷第5至6頁反面、他卷第239頁)

②林文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8409號偵卷第7至8頁)

③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8409號偵卷第9至15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8048號偵卷第14至1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9

賴戊郎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18日4時44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村鄉○○○路00號「福安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上之鎖頭,竊得該香油錢箱連同其內之現金4,000元。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39頁及反面)

②賴戊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8884號偵卷第4至5頁)

③現場、查獲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8884號偵卷第9至18頁反面)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0

鐘政義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於111年4月8日1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0號「順福堂」,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其內新臺幣8,000元。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39頁反面至240頁)

②鐘政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062號偵卷第10至11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062號偵卷第14至15頁)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062號偵卷第12至13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9062號偵卷第16至19頁)

⑥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062號偵卷第20至29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8048號偵卷第14至1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1

蕭存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6日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社頭鄉山腳路3段333巷旁之「福天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先破壞廟門上之鎖頭開啟進入後,欲竊取香油錢箱內之香油錢,然因該香油錢箱另有隱藏型鎖頭,致其未能順利竊取財物而未得逞。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40頁)

②蕭存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255號偵卷第5至6頁)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255號偵卷第11至12頁反面)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255號偵卷第8至9頁反面)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9255號偵卷第24頁)

⑥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255號偵卷第16至23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8048號偵卷第14至1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2

黃慈啓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5月5日1時16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鄉○○街0號「虎山巖」,翻越該處圍牆侵入其內,並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新臺幣2萬元。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40頁)

②黃慈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750號偵卷第9至10頁)

③警員職務報告(見9750號偵卷第4頁)

④現場、查獲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750號偵卷第11至27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3

陳福明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3月25日2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鄉○○○路00號「福安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其內新臺幣約7,000元。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40頁反面)

②陳福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898號偵卷第6至8頁反面)

③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898號偵卷第13至14頁反面)

④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898號偵卷第10至11頁反面)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9898號偵卷第23頁)

⑥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9898號偵卷第16至22頁)

⑦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8048號偵卷第14至1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4

盧文炎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25日3時53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村鄉○○路000○00號「福興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先破壞保管香油錢箱之金屬隔柵門門鎖,開啟進入後,再破壞香油錢箱鎖頭欲開啟香油錢箱,然因該香油錢箱鎖頭鋼性較強,致其未能順利竊取財物而未遂。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40頁反面)

②盧文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095號偵卷第8至9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見10095號偵卷第11頁及反面)

④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095號偵卷第12至17頁、第21至30頁反面)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5

楊碧龍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3月28日3時00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楊碧龍經營之檳榔攤,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門鎖入內欲行竊,然因保全系統警示致其未能順利竊取財物而未得逞。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40頁反面)

②楊碧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0220號偵卷第5頁及反面)

③鹿港分局偵辦楊碧龍所報遭竊盜案偵查報告(見10220號偵卷第7至8頁)

④現場、查獲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220號偵卷第9至11頁反面)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6

謝建新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5月24日00時51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00○0號旁「鎮北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新臺幣3,000元。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41頁)

②謝建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2083號偵卷第5至6頁)

翁佑蓁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2083號偵卷第9頁及反面)

④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2083號偵卷第10至1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7

謝建新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6月29日2時56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00○0號旁「鎮北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其內新臺幣2,000元。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41頁)

②謝建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2083號偵卷第8頁及反面)

③翁佑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2083號偵卷第9頁及反面)

④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2083號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8

顏清松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12日2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北斗鎮後溪巷土地公廟,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竊得新臺幣2萬元。

①劉家瑋於偵訊時之自白(見他卷第241頁反面)

②顏清松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見13341號偵卷第4頁及反面、第54頁反面)

③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3341號偵卷第6至7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3341號偵卷第9至10頁反面)

⑤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3341號偵卷第11至15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8048號偵卷第14至1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19

楊政權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4月5日02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市○○巷00號對面之廣福宮,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可供兇器使用之綠色油壓剪1支,破壞門鎖及香油錢箱鎖頭(僅就竊盜部分提出告訴,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開啟香油錢箱,竊得新臺幣5,000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15111號偵卷第8頁反面至9頁、他卷第242頁)

②楊政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13至14頁反面)

③柳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16至17頁)

④葛泊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18至19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5111號偵卷第20頁反面至21頁反面)

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5111號偵卷第22頁)

⑦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5111號偵卷第23至26頁反面)

⑧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8048號偵卷第14至1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20

游建文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7月12日2時7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大村鄉中正西路207巷和興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然因該香油錢箱內尚有保險箱,致其未能順利竊取財物而未得逞遂。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15111號偵卷第9頁、他卷第242頁)

②游建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27至29頁反面)

③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5111號偵卷第30至31頁、第39至40頁)

劉家偉 涉嫌竊盜罪之偵查報告(見15111號偵卷第32至34頁)

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5111號偵卷第35至36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綠色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21

黃春音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7月25日3時許,騎乘電動機車,至彰化縣○○市○○巷000號福德宮,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及剪刀各1支,破壞香油錢箱鎖頭,開啟香油錢箱,然因無法開啟香油錢箱,致未能順利竊取財物而未得逞。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15111號偵卷第9頁及反面、他卷第242頁及反面)

②黃春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41至42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5111號偵卷第43、44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見15111號偵卷第45頁及反面)

⑤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5111號偵卷第46至50頁、第58頁及反面)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15111號偵卷第52至53頁)

⑦兇器查證照片(見他卷第244頁)

⑧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153、154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2

嚴洛琳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於111年8月15日3時47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市○○路00○0號娃娃機店,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螺絲起子,破壞店內之兌幣機及鎖頭,至令不堪用,撬開兌幣機門後,竊得其內新臺幣約12,000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15111號偵卷第9頁反面至10頁、他卷第242頁反面)

②嚴洛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59至60頁)

③江鎮 宇於 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61至62頁)

④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5111號偵卷第63至64頁)

⑤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5111號偵卷第65至70頁反面、第130頁及反面)

⑥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娃娃機店竊盜發生受理調閱監視器情形斑點圖(見15111號偵卷第71頁)

⑦兇器查證照片(見他卷第244頁)

劉家瑋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鄭仰倫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8月16日4時33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至彰化縣○○市○○路00號娃娃機店,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螺絲起子及短把鐵撬各1支,破壞店內之兌幣機及鎖頭(僅就竊盜部分提出告訴,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撬開兌幣機門後,竊得其內新臺幣1萬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時、偵訊之自白(見15111號偵卷第10頁及反面、他卷第242頁反面至243頁)

②鄭仰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72至74頁反面)

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5111號偵卷第75、76頁)

④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5111號偵卷第77至88頁、第90至92頁、第131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見15111號偵卷第89頁及反面)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15111號偵卷第94頁及反面)

⑦勘驗筆錄(見15111號偵卷第145頁及反面)

⑧兇器查證照片(見他卷第244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柳宥吉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於111年8月17日3時33分許,騎乘詹益昌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鄉○○路000號旁娃娃機店,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店內之兌幣機及鎖頭(僅就竊盜部分提出告訴,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撬開兌幣機門後,竊得其內新臺幣3萬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15111號偵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反面、第153頁、他卷第243頁及反面)

②柳宥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108至109頁)

③詹益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97至99頁反面)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贓物認領保管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5111號偵卷第100至104頁、第111至112頁)

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5111號偵卷第105至107頁、第115至120頁反面、第131頁反面)

⑥兌幣機補幣資料(見15111號偵卷第110頁)

⑦員林分局同安所轄內娃娃機店竊案件偵查情形報告表(見15111號偵卷第113頁)

⑧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娃娃機店竊盜發生受理調閱監視器情形斑點圖(見15111號偵卷第114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

25

黃浩苡

(告訴)

劉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於111年8月17日3時56分許,騎乘前揭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市○○路0段00號旁娃娃機店,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1支,破壞店內之兌幣機及鎖頭,撬開兌幣機門後,竊得新臺幣8,500元。

①劉家瑋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15111號偵卷第11頁反面、他卷第243頁反面)

②黃浩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5111號偵卷第121至122頁)

③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5111號偵卷第123至126頁、第132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127至129頁)

劉家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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