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0號
聲請人 孔忠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聰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0號
聲請人 孔忠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聰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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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