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0號

聲請人 孔忠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聰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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