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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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50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誠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誠獻於民國98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1585元整。1.其中41,562元整,自民國101年02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03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2.其中220,023元整,自民國101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1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1,585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5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誠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41562││2月03日起││九九│││元│││││├──┼───┼─────┼──────┼──────┼───────┤│002│新臺幣│黃誠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20023││3月09日起││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誠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台幣│││41562││3月04日起││壹仟元│││元│││││├──┼───┼─────┼──────┼──────┼───────┤│002│新臺幣│黃誠獻│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台幣│││220023││4月10日起││壹仟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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