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453號
原 告 陳姵君
被 告 林姝辰
法定代理人 莊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昕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以110年度簡附民
字第103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參佰伍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朋友,被告因共同朋友即訴外人詹
子毅邀約出遊之情事,而對原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
國109年7月31日某時,在桃園住所內以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至臉書社群網站,以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Discord聊
天網站,以暱稱章魚小丸子登錄上揭網站後,公然以「綠茶
婊」及張貼其與原告在臉書之私訊對話及其與 詹子毅 在臉書
塗鴉牆留言之擷圖照片後(內容有你們那種噁心的關係,我
也早就無法忍受),續以「婊子跟渣男」、「比如上面那個
綠茶吧!」侮辱原告,致原告感情名譽受損。原告並因被告
上開行為,前往身心醫學暨神經科就診,支出醫療費用新臺
幣(下同)1,350元,且原告精神上亦受有相當之傷害,爰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元,合計為11,350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並陳明本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一節,業據提
出臺安醫院醫療費用收據暨藥袋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
證,被告復因上開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935號刑事
簡易判決判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可佐,復為被告
所不爭,並表示願賠償原告醫療費用之支出,另請求就慰撫
金之部分請求依職權裁量,是本件所應審酌者,乃在於:被
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以若干為適當?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及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
際加害情形與其身體、健康、名譽之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
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有最高法院47年度
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有損害原告名譽之
不法行為,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至為明確;依前揭法條規
定,對於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就原告請求醫藥費
1,350元,已同意給付,至精神慰撫金部分,爰審酌兩造為
細故,被告於網路上以文字辱罵原告,惡性應屬非重,暨原
告之學歷為為碩士、現任職人資、月入約28,000元,名下無
財產,109年度所得約12,150元;被告之學歷為大學在學,
打工月入不滿10,000元,名下無財產,109年度所得約
77,312元等情,業經兩造自承在卷(參見本院110年11月30
日言詞辯論筆錄),復有兩造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再參酌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精
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10,000元,核屬過高,應減為6,000元,始為允當。綜上
,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合計為7,35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
1,350元+精神慰撫金6,000元=7,350元)。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1,3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7,350元及自110年8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論,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00
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
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及
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
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
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