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4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4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女
複 代理人  劉友傑
被   告  田近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佰■穫B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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