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7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明聰 即高雄市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103年度雄簡字第
2713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年7
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為新臺幣(下同)1,07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