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東 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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