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428號
原 告 黃泳瀚 (原名: 黃文德 )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
複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被 告 廖碧玉
輔 佐 人 尤智賢
輔 佐 人 邵寧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本件爭
點調整為:㈠原告以其定期信託資金為台開公司設定質權是否以
被告同意為必要?被告所為時效抗辯是否可採?㈡台開公司實行
質權後,原告是否取得代位求償權?原告或台開公司是否有通知
債務人之必要?㈢原告或台開公司有無於99年2月1日前將實行
質權之事實或其效果通知被告?若否其效果為何?㈣台開公司於
94年8月8日讓與永盛公司之債權範圍為何?興華公司繼受永盛
公司之債權後,對被告所為之債權拋棄契約是否對原告有拘束效
力?請兩造於庭前預為前揭爭點之辯論準備。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