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彌陀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
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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