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蔡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鹽光增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