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偉郎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黃俊穎 律師
人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郭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雖定有明文
。惟查該條規定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
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
於判斷者而言,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
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有
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意旨載明可參)。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對於聲請人即原告提起給付票款之訴事
件後,聲請人於本院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
主張聲請人係將票據交付與第三人 曾人傑 ,因曾人傑涉有刑
法詐欺犯罪嫌疑,經聲請人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曾人傑是否得享有票據權利有所疑義,非俟該案刑事訴訟
終結,本件訴訟即難於判斷,在該案刑事訴訟終結前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
定,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云云。惟查相對人請求聲請
人給付票款所憑之支票,與曾人傑是否涉有詐欺罪嫌,係本
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
。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
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183條規定,於曾人傑之刑事訴訟程序訟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自非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