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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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97年度審易字第975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審附民字第13
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1月起至97年2月間止,受僱於伊擔任業務專員,負責產品銷售及收取貨款,竟自96年10月起至97年1月止,侵占如附表所示應收帳款欄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760,702元,經伊扣抵應支付被告97年1月份薪資及年終獎金後,被告尚應賠償726,472元。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726,47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先後具狀以:伊受僱於原告期間,侵占公款72萬餘元,因犯罪而愧於面對原告,故選擇不出庭答辯,伊目前仍在監服刑,尚無力還款,請依各大公營行庫目前之存款利率計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公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挪用帳款明細表影本1份(見97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卷第3頁)為據,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予認定。此外,參以被告因涉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審易字第975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且被告就其侵占之犯行於系爭刑事案件偵審中自承無訛,益徵被告非法侵占原告應收帳款之事實無訛。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洵屬有據。
㈡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
229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主張遭被告侵占之數額為726,472元乙節,核與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偵審中供陳之內容(見影㈠卷第37頁背面、影㈢卷第6頁背面)相符,而按原告因受侵害得請求之賠償,係屬金錢債權,揆諸上開規定,自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故被告辯稱:原告之請求應依各大公營行庫目前之存款利率約年息1%至3%計息云云,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6,47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3月21日(98年3月10日寄存送達予被告,並於同年月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見本院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726,
472元,及自9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應收帳款││編號│客戶名稱│應收帳款│├──┼──────┼────┼┼──┼──────┼────┤│1│服安藥局│12,137元││13│親親嬰兒房│4,665元│├──┼──────┼────┼┼──┼──────┼────┤│2│中央藥局│66,110元││14│寶貝世界│15,300元│├──┼──────┼────┼┼──┼──────┼────┤│3│好郝藥局│9,933元││15│高大藥局│37,500元│├──┼──────┼────┼┼──┼──────┼────┤│4│洋洋藥局│12,477元││16│新朋友│36,040元│├──┼──────┼────┼┼──┼──────┼────┤│5│昇寶行│87,240元││17│怡安藥局│15,309元│├──┼──────┼────┼┼──┼──────┼────┤│6│穎昇藥局│47,880元││18│好媽媽│86,140元│├──┼──────┼────┼┼──┼──────┼────┤│7│乖寶寶│2,160元││19│保生藥局│25,381元│├──┼──────┼────┼┼──┼──────┼────┤│8│ 婦嬰行 │6,167元││20│明德藥局│69,888元│├──┼──────┼────┼┼──┼──────┼────┤│9│寶康藥局│40,920元││21│辰好藥局│50,000元│├──┼──────┼────┼┼──┼──────┼────┤│10│內埔藥局│22,200元││22│高泰藥局│860元│├──┼──────┼────┼┼──┼──────┼────┤│11│立代嬰兒房│64,265元││23│吉村藥局│5,070元│├──┼──────┼────┼┼──┼──────┼────┤│12│早安藥局│900元││24│ 小芸芸 │53,105元│├──┴──────┴────┴┴──┴──────┴────┤│合計:771,647元-10,945元(被告繳回)=760,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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