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96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所為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44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位於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5樓之住所。被告雖於99年1月18日提起上訴,然僅稱不服原判決、理由另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2月24日前)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原審法院於99年6月1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即被告於送達後5日內向原審法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並於99年6月17日送達於被告等情,有該份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即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被告迄仍未向原審補正,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依法駁回上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憂心症服用安眠藥,做了不法之事,但事後也很後悔,原審裁定抗告人上訴未附理由,因抗告人當時在監所,沒有任何回函工具,故其於年7月19日收到原裁定,寄回家裡已7月23日。抗告人之上訴理由即為罹患憂心症且已悔悟,願接受法律制裁,請求法院審酌減輕其刑或無罪之可能云云。
三、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向原審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明「上訴理由容後陳補」,嗣因抗告人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99年6月11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該補正上訴理由裁定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之理由,該裁定正本並於99年6月17日送達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由被告親自簽名收受,然被告於收受該補正裁定後,並未於補正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等情,有被告於99年1月18日所提出之上訴狀、上開補正上訴理由裁定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應於收受補正上訴理由裁定書後5日內,即至遲應於99年6月22日前(斯時被告因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其應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並由監所長官附記接受之時間,即視為提出上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3項定有明文,且毋需加計在途期間),向原審補提上訴理由,始為適法,惟被告迄至原審法院99年7月14日駁回上訴前,均未提出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因而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被告提起抗告,以其當時人在監所無法及時回函、已知悔悟云云,亦因其上訴不合法而無從審酌。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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