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恩祥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恩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潘恩祥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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