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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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倖 伃即 林明葭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於109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關於「 林幸 伃即林明葭」,應更正為「 林倖伃 即林明葭」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