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鍾沛潔
蔡長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邦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8,345元(計算方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分割標的│分割前面積│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價額│├─────┼───────┼───────────┼─────────┤│桃園市新屋│1,20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000元│3,000元1,204平○○○區○○段13│││公尺(4740/18000││66地號土地│││+75/3000)≒1,041│││││,460元│├─────┼───────┼───────────┼─────────┤│同上段1367│3,34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000元│3,000元3,349平方││地號土地│││公尺(4740/18000│││││+75/3000)≒2,896│││││,885元│├─────┴───────┴───────────┴─────────┤│合計3,938,345元│└───────────────────────────────────┘